本报讯 储户在银行存钱时遇害,银行要不要承担责任?昨天上午,
“11·11”大案遇难的死者家属状告农行洪城分理处一案在市中院开庭,
最终双方调解失败。
去年11月11日,储户涂序华在农行洪城大市场分理处存钱时,被持
枪歹徒打死在柜台边。
昨天上午,原被告双方一开庭就展开激烈的辩论。农行洪城分理处认为,
目前没有哪一条法律明文规定,银行要对储户的安全负完全责任,银行只能
保证储户存款不被人冒领,能及时兑取以及承诺存取方便,但出于道义和同
情,银行及时慰问了死者家属并为其捐款,已经仁至义尽。从法律角度说银
行对储户的死亡不负任何责任。死者家属认为,储户到银行存钱则产生双方
均认可的经济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以及
《商业银行》及公安部有关法律条款,银行没有保证储户的安全属违约,应
承担民事责任。
双方辩论一直到中午12:40才结束。死者家属向银行索赔30万元,
但农行洪城大市场分理处最多肯出4万元的道义性经济援助而不属赔款,双
方调解最终失败。据悉,此案最终结果要经市中院合议庭合议后再做决定。(记者 姚文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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