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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民诉酒店违法悬挂国旗 法院驳回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21日16:32 中国新闻网

  中新新疆网乌鲁木齐5月21日消息(记者闫文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 为由,现已驳回了乌鲁木齐三位市民对新疆海德酒店及假日大酒店违法悬挂国旗的起诉。同时,该市沙依巴克区法院也要求这 三位市民撤回对银都酒店的起诉。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在关于此诉讼的民事裁定书中说,各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
和使用,依法应由地方各级政府实 施监督管理,本案三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五月八日,乌鲁木齐三位市民在新疆海德酒店消费时,发现该酒店在悬挂国旗时,违反了《国旗法》的有关规定,有 贬低国旗地位的嫌疑。他们认为对国旗不尊重的行为,使他们的感情受到了伤害,后来又发现新疆假日大酒店和乌鲁木齐银都 酒店也存在违反《国旗法》行为。他们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和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交了 诉讼状,天山区法院五月十四日受理了诉讼,沙依巴克区法院也于其后受理了诉讼。

  原告在接到天山区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后认为,他们诉讼的是一个基于违反《国旗法》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诉 讼,并不是直接诉讼违反《国旗法》。

  原告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 民族风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酒店悬挂国旗不当,显然伤害他们作为消费者时的国家感情、人格尊严。

  故原告认为,上述三家酒店违反国旗法只是证据,而非诉讼请求,法院以《国旗法》的相关规定来驳回诉讼,明显不 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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