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蒋策 记者武雪梅报道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沈阳湖西饭店放火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2000年12月1日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被告人杨青于1995年1月承包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八马路139号的湖西饭店。1997年12月,杨青将湖西饭店转给陈燕奎经营。后来,杨青与陈燕奎因饭店租金等问题发生纠纷,杨青欲与陈燕奎解除合同,因协商未果,遂产生放火焚烧湖西饭店之念,以达到骗取保险金、 逼走陈燕奎的目的。
1999年6月14日,杨青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河区支公司为湖西饭店投保500万元。然后,杨青购置铁剪、斧子、汽油等作案工具,伙同朱洪君、王涛(均已另案处理)于一天夜间来到湖西饭店,因未剪断饭店门锁而放火未遂。同年7月,杨青又指使庞学东勾结韩士、孙玉工、黄志明共同预谋实施放火犯罪,并许诺事成后给韩、孙、黄每人3-5万元酬劳,给庞学东巨额酬劳。此后,韩士、孙玉工来到湖西饭店考察周围环境,伺机作案。杨青还出资给韩、孙、黄购买衣服、胶鞋、尖刀、汽油等作案工具。徐徐在明知杨青等人欲实施放火犯罪的情况下为黄志明提供作案时所戴面罩。
当年8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韩士、孙玉工、黄志明在杨青的授意下,携带上述工具窜至湖西饭店,从饭店三楼东侧窗户进入饭店,分别将汽油泼洒在二、三楼走廊,并将汽油点燃后逃离现场,致9人死亡,15人重伤,饭店被烧毁物品价值48万余元。案发后杨青、徐徐、庞学东资助韩士、孙玉工、黄志明逃至黑龙江、山东等地,6被告人先后被抓捕归案。
沈阳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杨青、庞学东、韩士、孙玉工、黄志明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辽宁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6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且犯罪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原判定罪准确,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点击此处发送手机短信将此条新闻推荐给朋友
订手机短信顶级新闻重大时事世界焦点早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