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清白的农村姑娘,先被诬蔑卖淫,后被说成嫖娼;被限制人身自由23小时,其间还被铐在篮球架上;案件审议期间被迫做了两次处女检查。如此粗暴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给公民精神造成严重伤害的案件,受害人仅仅获得赔偿74.66元!
这起荒唐之至的“处女嫖娼”案,发生在陕西省的泾阳县,受害姑娘叫麻旦旦,今年只有19岁。此案所涉的办案民警及相关领导所受的处罚,不过是撤销职务、开除党籍、行政 降级、离岗培训、辞退等各不相同处分。在笔者看来,此案所引发的,决不仅仅是公安人员滥用国家权力、颠倒黑白、为非作歹问题,它更将引起人们进行如下两个方面的思考:一,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之后,应当如何进行赔偿?二,滥用国家权力的行为,是国家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据报道,按照现有的《国家赔偿法》,对于国家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一天只有几十元,一个人即使被无辜关了10年,也只能获得10万元的赔偿。这就是说,麻旦旦被关押23小时,再加上被迫做处女检查的时间,获得74.66元的赔偿是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而对于麻旦旦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却只规定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种形式予以“赔偿”。
国家权力是用来保护公民权益的,一旦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侵犯,国家权力就会对过错方实施处罚,而当这个过错方就是国家权力本身时,处罚力度竟变得如此弱!这又怎么能够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试想,如果这个案件的过错方是某个个人,那么此人所受的处罚,会是仅仅赔偿74.66元就完事吗?
第二个问题。一些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执法犯法,为非作歹,又因为他们手里握有国家权力,以执法者的面目出现,便更加肆无忌惮。
笔者认为,滥用国家权力的行为,本身就是对国家权力的藐视和侵犯,他们的过错虽是在执行国家权力过程中犯下的,但过错本身并不是国家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应和普通公民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同等对待。在这起“处女嫖娼”案中,所涉及的办案民警应对过错负全部责任,他们作为被告时的身份不再是民警,而是普通公民,他们的过错也仅仅是个人行为,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该赔多少,就赔多少,至少不应当是这个不可思议的、让受害人备感屈辱的74.66元。
另外,这起案件所涉及的民警,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是否涉嫌伪造证据、构成刑事犯罪?能否仅以分别被撤销职务、开除党籍、辞退了事?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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