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玫)记者从福田区人民法院获悉,深圳市罗湖长实发展公司起诉深圳市石化蓝波实业公司未按销售承诺兑现“五年退本金”的买卖纠纷案,福田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蓝波公司向罗湖长实发展公司返还空调机款人民币4780元及利息。
原告深圳市罗湖长实发展公司称,1994年9月,该公司从有关新闻媒体上看到深圳市石化蓝波实业公司刊登的“今天买蓝波,五年退本金”的广告后,于1994年9月10日向蓝波公 司购买了价值4780元的蓝波KF—26GW01空调一台,蓝波公司向其开具了销售发票及“深圳市石化蓝波空调销售5年还本券”,并注明还本时间为1999年9月10日。但到期后蓝波公司并未按还本券履行义务。为此,罗湖长实发展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蓝波公司返还空调款人民币4780元及利息。
经福田法院审理认为,罗湖长实发展公司与蓝波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蓝波公司向社会发出的“还本销售”的广告具备了要约的要件,原告在看到被告蓝波公司还本销售的条件后,付款购买了空调机并领取了发票及还本券,表明其已接受了被告蓝波公司的要约,双方买卖关系已经成立。且当时国家法律与政策并无禁止还本销售的明文规定,故原告与被告蓝波公司的合同关系应认定有效。原告向被告蓝波公司购买空调机时已支付了货款,已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而被告蓝波公司逾期未履行购物还本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的责任。
福田法院判被告蓝波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空调机款人民币4780元及利息(从1999年9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点击此处发送手机短信将此条新闻推荐给朋友
订手机短信顶级新闻重大时事世界焦点早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