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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护林青年教师与人发生争执 不料却被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24日11:23 重庆商报

  青年教师叶昌华最近有点烦:自己为护林与对方发生争执、抓扯,却被对方推上被告席。荣昌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特殊官司”。

  叶是荣昌县双河镇双河中学教师,住在镇上。另一当事人雷玉华则和叶的家人是邻居。3月10日下午6时,叶昌华等6人从荣昌国营岚峰林场玩耍后回家。在路上,众人看见该镇大石堡村三社社员雷玉华正在拖砍掉的3棵松树。叶立即上前制止,并告知对方这是违法行为
,应停止拖树,并告知对方如果不停止他将会到林场去举报。不料,叶的言行引来了雷的谩骂,双方展开“舌战”,然后雷抓起砖头与叶发生抓扯,打斗……结果双方互有损伤:叶的头被打破,到医院缝了几针;雷则门牙脱落3枚。后雷到荣昌县公安局作了鉴定,结论是属轻伤。但此事一直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解决。

  雷玉华则是这样描述当时的经过:她在林场“捞发火柴”(指拖砍掉的松树),却遭到叶辱骂,后来双方发生争执,叶抓住雷一阵暴打,致其门牙脱落三枚,后送到某厂职工医院治疗。后来,雷以故意伤害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追究叶昌华的刑事责任,赔偿自诉人一切经济损失7170元,但到开庭当天,雷追加赔偿数目,要求叶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26万余元。

  雷在接受采访时,一再声称这是“叶故意所为,因为以前叶的母亲与我因林权地发生纠纷并抓扯过,所以叶一家人怀恨在心”。对此,叶昌华断然否认,自己很少回家,双方发生纠纷一事从未听母亲提起过。

  就此事,荣昌国营岚峰林场有关负责人认为,现在是封山育林期间,雷的行为是明显违法行为,即使是死树也不能砍。但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雷所砍三棵死松树尚够不上刑事立案的标准,且林场没有罚款的权利,只能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每年下半年此类事件发生比较严重,所以此次未对雷玉华进行处理。而叶昌华作为教师,素质高,护林行为是正确的,应当给予鼓励。随后,记者在林场一块水泥板上看到荣昌县政府制定的“护林防火十不准”,其中一条明确规定不准割树枝、割硬柴等。

  在雷玉华诉叶昌华故意伤害一案中,荣昌县林业局公安科根据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出具了一份证明认定:一、雷玉华所砍伐的3株树木,无论其死活与否,均应是岚峰林场管理的国有财产;二、叶昌华在整个纠纷过程中,客观上有保护国有财产的行为。

  目前,这起官司还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择日宣判。(本报记者 韩锦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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