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与失业人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昨天下午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标志着本市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成熟,标志着我市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
这一条例共37条,主要规定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管理和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如何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按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待遇逐步递减的原则确定。
缴费年限的长短不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不同,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每半年要接受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审查。
按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
此外,该条例还就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哪些单位和职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
按照条例规定,以下单位和职工应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1、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2、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坐落在城镇的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3、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根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1%缴纳失业保险费。
哪些人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条例,符合一定条件的以下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2、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失业人员应当自失业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失业、求职登记凭证,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口的,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每满六个月继续申领的,应当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审核。经办机构应自接到失业人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确认其是否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自确认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服兵役、重新就业、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就业等情况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记者王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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