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盗窃电能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其有关规定的说明,明确了窃电行为、窃电量、窃电金额等的认定方法和对窃电行为的处罚办法,为保护国家电能,维护供电、用电秩序,严厉打击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依据。
意见将以下行为认定为窃电:在供电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绕越法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伪造或开启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故意损坏法定用电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的;以改变电能计量装置接线,造成断接或短路等方式,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将预购电费电卡钥匙非法充值后用电的;擅自增加用电容量、增大计量变比等用电,造成电费损失的;以及其他一些方式窃电的。记者刘永顺通讯员郝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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