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武区一位居民近日向市消协递交了一封投诉信,对市自来水公司发放给居民的《供用水合同》提出质疑。一是合同应供需双方协商同意,然后自愿订立,可实际上用户概不知道订立这份合同的过程;二是消费者认为该合同对用水人的责任写得那么严格,对供水方的责任却排除掉了;三是消费者提出,该合同供水方独占了修改权,只能是让消费者遵守他的规定。
市消协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市消协工作人员就此事到这位消费者居住所在地进行了一些了解,发现该小区居民的想法大多与这位投诉人相同。市消协为此先后咨询了有关法律专家及各方面人士,得出的结论是,这份合同不合理之处不止上述三条。
市消协副秘书长张明说,《供用水合同》起草的母本出自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1999年联合印发的《城市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但该文本明确规定:“示范文本中的用水人系指法人、其他组织等用户,不包括居民家庭用户。”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用水合同》不仅采用了该合同,且在合同的很多条款中大大弱化了消费者作为签约一方的权利,加大了消费者的义务。
据了解,此份《供用水合同》的分发签订工作目前已接近尾声。市消协已先后与市自来水集团公司负责人两次面谈,自来水集团虚心接受了意见,并表示要对此合同进行修改。市自来水集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市气、热、电信等其他部门尚没有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责权,因而《供用水合同》从法律角度看是一种进步。至于该合同有不完善的地方是“必然的”,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有一个不断修正的过程。对消费者和市消协的具体意见,这位负责人表示要征求主管部门同意并征集各方意见后进行修改,希望有关消费者能够理解。本报记者 窦红梅 通讯员 杨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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