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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告赢农贸市场 一审判决被告归还每位原告基建费2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27日14:45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苟骅)64名个体户集体状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新力农贸市场经营者陈瑞华、陈建生等人违法收取基建费一案,经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日前一审判决:被告陈瑞华和陈建生应共同归还每位原告基建费2000元,平湖镇新力农贸市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湖新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补偿清偿责任。

  经龙岗区法院审理查明,平湖镇新力农贸市场由平湖新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主办,去
年9月9日,陈瑞华、陈建生等人以“新力农贸市场”的名义分别与个体户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每位个体户一次性向陈瑞华、陈建生等人支付基建费2000元和押金2000元,押金在合同期满后退还,但基建费不退还。

  据高礼锋等人诉称,新力农贸市场开业后,他们发现出租方严重违反当初的种种承诺,开张时不仅未能及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部分铺面面积少于约定面积,市场卫生条件也很差,各项设备不齐全。高礼锋同另外63名个体户对当初收取基建费和押金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遂将陈瑞华、陈建生连同平湖镇新力农贸市场、新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一起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退还基建费和押金,同时继续履行其它合同款,保障市场经营条件。

  龙岗区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中关于基建费的条款,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条例》有关规定,应确认无效,但合同其他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依据无效条款收取的基建费应退还给原告,但被告向原告收取的押金属于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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