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次新增加和修改的条款主要内容为:
■机动车辆被张贴交通违章停放通知单或被告知有交通监控系统记录有违章情形,该机动车驾驶人员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章行为处理后再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上述车辆单位或车主不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违章驾驶人员的,可依法对 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反机动车装载规定,在交通主干道路的路口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驾驶机动车强行越过停车线行驶,可对该车驾驶人员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吊扣驾驶证1个月以下。
■专业运输单位,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以及其他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必须履行五项交通安全职责。凡违反此项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无牌无证上路行驶但又不能提供来源合法凭证的车辆可以暂扣或没收;有来源合法凭证,但未取得牌照的,对助动车驾驶人员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三轮车)可以暂扣或予以折价处理,对不符合申领牌照条件,但符合报废条件车辆可予以报废。
■将原定每年5月5日(因5.1劳动节放假7天)的本市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改为5月25日。本报记者丁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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