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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户籍管理条件放宽 农民可带土地进城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28日14:55 扬子晚报

  北京讯 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国务院近日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 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各地应于今年10月1日前全面部署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意见》指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 政府驻地镇及其它建制镇。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 活来源的人员及与
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 户口。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 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意见》指出,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关系手续;根 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意见》要求,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 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严 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各地区均不得借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 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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