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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强调加强安全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撤职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28日15:21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魏守伦)昨日,市安委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已经开始实施的《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建立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是我市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基本准则,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和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奖惩办法》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安全管理先进
个人称号;行政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和撤职。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任期一年内发生2宗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安全事故的,给予事故单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警告处分;给予与安全事故相关的市或区人民政府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警告处分。

  任期内发生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安全事故的,给予事故单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降级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市或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降级处分;给予与事故相关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降级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记大过处分;给予事故单位所在区人民政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记大过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记过处分;给予与事故相关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记大过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记过处分。

  任期一年内发生2宗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安全事故的,给予事故单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市或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与事故相关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降级处分;给予事故单位所在区人民政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降级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记大过处分;给予与事故相关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降级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记大过处分。

  任期内发生1宗死亡30人以上安全事故的,给予事故单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市或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与事故相关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所在区人民政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降级处分;给予与事故相关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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