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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28日16:45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贵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并于本月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凡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必须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办法》规定,新建或原有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且新建的房屋,应当在竣工后90日内登记。

  房屋经初始登记后,因买卖、继承、分割、交换或依法处分抵押、典当房地产等原因致使房地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应办理转移登记。同时,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要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如果房屋权利人的名称、房屋坐落的街道名称、门牌号发生变更,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变原房屋设计用途,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以及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都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要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注销登记。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由其所属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集中保存、统一管理。 (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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