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成立10年来根据《立法法》规定,第一次运用较大市立法权制定的4部地方性法规昨天被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如果在3天后获通过予以实施,不权标志着深圳市第一次运用较大市立法权立法实践的成功,也意味着困扰深圳多年的特区立法不能覆盖关外的“一市两制”的难题得到逐步解决。
昨天开始举行的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的10项审议审查内容中,来自深圳的审 查内容就占了4项。这4项深圳的地方法规是《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余庆在此次会议上作有关法规说明后表示:“这次提请批准的4项法规,是深圳市人大成立10年来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第一次运用较大市立法权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第一批法规,我们诚恳希望省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在审议中多加支持和指正。”这些法规要在这次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才能在深圳实施。
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授予深圳市立法权后,深圳获得了“授权立法”,也可以称为“特区立法权”,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授权于1992年10月专门制定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依照授权和规定,深圳市自己制定的地方法规只能在特区内实行,而不能覆盖关外的宝安、龙岗等地区,形成了“一市两制”的难题,这一难题沿袭了8年之久。去年7月1日开始,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作为特区的深圳又获得了“较大市立法权”,成为一个拥有双重立法权的特殊城市。立法空间更加广阔,而且可以把过去制定的特区法规上升为可覆盖非特区的真正的全市性法律法规。这次提请审查的《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将取代1992年出台的《规定》,从而解决“一市两制”难题。(记者卢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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