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重庆旭诚商贸有限公司的李旭诚,带着妻子女儿拿着3张当天长安航空公司重庆—南宁的机票(其中全票2张、半票1张,合计票款1750元),到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准备登机。突然,一个令所有人都惊讶的消息传来:由于前往南宁的乘客已经满员,李一行3人无法如期登机。望着手中的3张机票,李旭诚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5月23日,李在接受采访中还声称:除了一家人不能按期出行外,由于行程耽搁,他公 司原定于5月1日晚8时以前在南宁与新疆某公司标的为100万元的合同无法签署,而此前他们公司分作两次支付给新疆公司“合同订金”10万元,也因为不能如期签约而“全部不予退还”,故向长安航空公司提出索赔110万元。
事由
长安航空公司委托人张庆称,机票超售导致李旭诚等3人无法如期成行,责任的确在公司。
据介绍,事发当日(4月26日),当李旭诚等人在重庆银河机票代理处购得机票后不到10分钟,公司就发现售出的机票因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将原本已整机包租给某旅行社的航班机票售出,但由于李旭诚等在购票时未填写相关材料,因而无从找到任何联系办法,公司相关人员经多方努力也衔接未果。
尽管如此,机票超售的责任肯定在航空公司一方,与购票乘客无关。所以长安航空立即通知驻重庆机场工作人员作好相关预备工作,当天中午12时左右,该公司机场值班人员在通知李旭诚等3人无法如期登机出行的同时,仍然与该航班飞行机组联系,商议可否由机组人员让出一个座位尽量使旅客能够顺利成行。但机场配载室经过科学计算,发现该机如再硬性加入3名乘客,载重平衡将突破最低安全限度,于是严令机组不得加载乘客。
事后,机场值班人员带领李旭诚及送行人员一行共14人到机场宾馆就餐,餐费全部由航空公司负责。由于当天已经没有重庆至南宁后续航班,如果一定要当天成行,可否改乘重庆至北海的航班?李旭诚当即表示不能接受,同时提出要求索赔50万元,双方由此发生争执。
协商
5月8日,李旭诚找到长安航空公司重庆营业部有关人士,要求对其购票却未能如期成行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李列出的索赔清单计有:往返(机、船、车)费及住宿、生活费用14034.87元;合同定金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其他费用1000元。航空公司的补偿方案为:将超售机票原价退回;另行补偿李等3人1000元,并再补偿李旭诚2张重庆—南宁单程机票。由于双方意见相差太大,协商未取得任何成效。随后双方多次协商,但航空公司以“赔偿金额法律依据不充分”为由婉拒,双方协商还是没能取得一致。5月23日,李旭诚向长安航空公司索赔110万元,此宗巨额索赔不仅令人惊讶,同时也创下中国民航因机票超售索赔的“纪录”,顿时引起广泛关注。
李旭诚认为,既然航空公司承认超售机票的责任在他们,那就应该赔偿我们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合同损失。对于航空公司质疑“天价索赔”的法律依据,李称我们既然要讨个说法,当然会有法律依据,赔多赔少,由法律说了算。
就重庆市民向长安航空“天价索赔”一事,记者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民事诉讼的法学教授廖中洪。廖教授认为,针对机票超售致使购票人未能如期登机一事,航空公司显然应负主要责任,经济损失的赔偿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赔偿应建立在侵权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基础上,至于间接损失,亦应按专门法律条款进行认定。有关人士还透露,目前依据《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按规定补偿乘客的相应损失很难令人信服;至于民航赔偿金额的认定,不仅在法律上存在争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迷雾地带”。 张之一本报记者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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