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卢嵘)深圳市在立法实践中又起探索作用。昨天,在省人大常委会26次会议上,深圳市提请本次会议审查通过的《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引起了大家的注意。对司法鉴定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这在广东还是首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有哪些具有开创性和实验性的做法呢?从这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文件中,记者注意到了以下几方面的新东西。
《条例》规定设立深圳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和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前者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等专门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司法鉴定工作宏观上的指导、监督、协调。后者由兼职专家组成,负责就具体案件进行复核鉴定。这样可以保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对独立性,最大限度减少外部干预。
《条例》还允许除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专家委员会和社会鉴定机构存在。根据需要,深圳市还将成立深圳市司法鉴定中心,统一承担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和部分社会化司法鉴定服务,以精简机构和提高效率。
《条例》还明确规定深圳市鉴定机构对同一事实不得进行两次以上的初始鉴定,解决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问题。
《条例》还创造性地提出了“复核鉴定”这一概念,明确规定“复核鉴定” 是本市鉴定机构作出的终局鉴定。这是针对目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司法鉴定相互矛盾的突出问题而专门制定的。复核鉴定是由当地最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专家,按照公开、严格的法定程序作出的。复核鉴定具有终局效力。但司法机关可以对复核鉴定结论持有异议。
昨天,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肖如川做了关于此《条例》的审查报告,报告中说,深圳的《条例》曾征求了省人大有关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专门举行了两次全体会议进行了审查,对《条例》提出了较多的修改意见。
这个条例在今年2月已经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后,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点击此处发送手机短信将此条新闻推荐给朋友
订手机短信顶级新闻重大时事世界焦点早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