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复核鉴定。
(一)公安司法机关对初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二)申请人对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作出的初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三)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初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第二十五条 复核鉴定一般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进行。
申请人对初始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案件办理单位书面申请复核鉴定。办案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查,不接受复核鉴定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不接受复核鉴定申请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作出答复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申诉。上级机关或对办案单位有法定监督职能的部门认为申诉理由正当的,应当督促办案单位接受复核鉴定申请,必要时也可以移交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鉴定。
第二十六条 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所聘专家鉴定人的名单。
第二十八条 复核鉴定为本市鉴定机构作出的终局鉴定。
有关部门对复核鉴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上级部门鉴定机构或委托本市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不得组织本市鉴定机构另行鉴定。
■名词解释
何为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事实的法定证据,对诉讼、仲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起着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
司法鉴定的内容很广泛,涉及许多方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文件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痕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等,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鉴定、网络产品鉴定等也将成为司法鉴定的对象。
目前,广东的司法鉴定机构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公、检、法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二是社会专业鉴定组织。前者主要是为本系统工作或办案需要而提供鉴定服务,设市和区县二级建制;后者一般是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或当事人提出申请,再进行鉴定服务。从管理模式上,前者受本部门管理,后者为行政管理与社会管理并存。 (本报记者 邹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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