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赔偿,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律条文规定的标准远远高于广东省的标准,那么,处于特区范围之外的宝安、龙岗以及盐田的部分地区究竟该采用哪一种标准呢?在去年9月13日下午召开的省人大《行政诉讼法》检查汇报座谈会上,长期困扰深圳法官审理案件的关于特区法规在非特区的适用问题,引起了与会人员的热烈讨论。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余庆透露,市人大已考虑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把过去制定的特区法规上升为可覆盖非特区的真正的全市性的法律法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厅郝满丽法官在汇报座谈中,首先提及在审理不断涌现的新型行政诉讼案件中,面临的主要难题是,“在特区内和特区外这种 ‘一市两制’的法律适用问题”。
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立法法》明确规定,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这样按法律程序将原来的“经济特区”法规改为“深圳市”法规,统一“一市两制”存在的法律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两部开创性法规将废止
这次提请审查的深圳两部新法规《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获通过实施后,原来相应的分别于1992年10月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和1991年2月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将同时废止。这两部原有法规曾分别是深圳获得立法授权后制定的第一项法规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规范性文件。这次会议将结束它们的历史使命,使其成为深圳立法实践中的历史记忆。(本报记者 卢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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