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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区环卫工起诉环卫局街道办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29日15:39 深圳商报

  【本报讯】(通讯员詹了光)5月28日,南山区法院就环卫工龙美丽状告南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南头街道办事处劳动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为原告补办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并由南头街道办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

  1991年1月起,黄春梅、刘军衡、龙美丽等29名外来工先后受聘于南山区环卫局属下的南新清洁队,从事环境卫生清洁工作。工资由环卫局发放,但一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

  1999年4月20日,由街道办接管该地段的环卫工作,并负责发放龙美丽等29人的工资。街道办同样没有跟工人们签订劳动合同。

  2000年12月4日,南山区城管办要求区环卫局重新接管上述地段的环卫工作。南头街道办于2001年2月28日口头通知龙美丽等29名工人解除劳动关系。龙美丽等人认为,街道办单方突然宣布解除他们的劳动关系,既没有提前30天通知,也没有给他们应有的补偿,有关用人单位从来没给他们办过社会保险,也没有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和劳动保护用品,是违反《劳动法》的。他们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他们补偿,并补办社会保险,遭到对方的拒绝。于是,龙美丽等20名环卫工委托律师将环卫局和街道办申诉到南山区劳动局。

  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1年4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工人要求环卫局支付补偿金和加班费,已过诉讼时效。街道办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是错误的。应支付工人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和2001年1月1日之后的节、假日加班费。

  龙美丽对劳动仲裁不服,向南山法院起诉。南山法院判决后,龙美丽表示判决赔偿太少,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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