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诉广州益寿泉纯净水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 “柯木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据悉,本案是广东省第一宗饮用水商标侵权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8年9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申请注册“柯木塱”文字、汉语拼音和图组合的商标,2000年1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矿泉水,原告取得了 在其瓶装、支装饮用水等产品上使用“柯木塱” 的商标专用权。从2000年2月开始,被告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柯木塱益寿泉 ”和“柯木朗益寿泉”的标识,并以较低价格销售产品。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原告是注册商标“柯木塱”的注册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制造、销售的瓶装、支装纯净水的外包装上分别使用“柯木塱益寿泉”和“柯木朗益寿泉”作为产品名称,并以刊登广告、派发宣传单、开具发票等形式使用“柯木塱益寿泉”和“柯木朗益寿泉”的文字来推销产品,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刘学兵、粟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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