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尹辉 实习记者培羽)一名消费者买到了一部“水货”手机,向店方提出索赔。因为店方在购物票据上注明“假一罚十”,消费者坚持按手机价格10倍赔偿8600元,后起诉至法院并胜诉。但是店方认为应该按《消法》两倍赔偿共3000元左右,近日,商家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长安县一位姓田的男子2000年11月18日,在位于西安市尚朴路的“精英电信商城”的 光大通信部买了一部诺基亚5110手机一部,价格为860元。购买时,店家向田先生出具了收款收据,并在其上注明“假一罚十”字样。但是田先生使用这部手机一个月后发现机身功能键掉色,后经陕西省通信产品质量监督站检验,证明其所贴进网许可证系伪造,不得销售和使用,也就是说,这是一部“水货”手机。田先生拿着证据到商店,要求按所说的“假一罚十”赔偿8600元。店方却不同意,只答应按《消法》规定两倍赔偿加上其他费用共3000元左右。
双方协商未果,田先生一纸诉状将该经销点的上级单位陕西某公司告上了新城法院,法院认为,商店在收款收据上注明“假一罚十”,应视为双方特殊的约定,证据充足,应予以支持,遂于5月8日判田先生胜诉,支付包括10倍赔偿金在内的共9100元。当时被告并未出庭,而是在接到判决书后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表示不能接受10倍的罚金。
昨日,该公司的总经理毛学武在接受采访时说,那家经销点挂在他们的名下,但是对其经营行为并无约束。当然他们作为上级,也会为此负责。他说:“手机是在这里买的不错,确系‘水货’不假,但究竟该赔多少钱合适呢?在收据上写‘假一罚十’是那家商店营业员的行为,但这一行为能否代表店方呢?如果营业员写‘假一罚万’,店方是不是也要照此办理呢?‘假一罚十’只是营业员为了促销的一种说法而已。这件事既可看作民事约定,又可适用于《消法》,如果这个民事约定不合理的话,就应该以《消法》判决,赔偿两倍才对。”
毛学武还认为,这位消费者多少带有王海知假买假的性质,并且其赔偿要求也远远大于自己的损失程度,是不符合“道德”的。
据悉被告已于近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消法》最终将保护谁,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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