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谁怕谁”的时代,谈“敬畏”似乎让人觉得有点不识时务。现在是“天高任鸟飞”的时代,“天不怕,地不怕”的人多了,更别说敬畏法律了。敬畏已经是社会稀有资源了。
前几天,有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件事情:山西某地区一法院院长酒后驾车,撞死了一名学生后仓皇而逃。当学生家长前去有关单位哭诉后,该院长竟气势汹汹地对该家长说:“在 ××地,老子就是法!”如果不是新闻媒体的介入,事情的结局很可能是让一个“葫芦僧”来胡乱“摆平”此案。
类似这样的事情当然不是一件两件了。再譬如胡长清、成克杰、李纪周之流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贪污腐化,他们绝对不是不懂法律,他们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可能要远远高于一般公众。那么,为什么这些官员都敢如此目中无法呢?有人说,我们的官员对法律太缺乏敬畏了,以致为所欲为,为非作歹。
为什么要敬畏法律?这似乎是一个“莫须有”的问题。但仍有澄清的必要。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不仅仅只是一种工具,它应当被看作体现宇宙大道、自然法则、人类理性或民族精神与传统的公共法则。无论是公民还是掌握公共权力者,都要服从法律,居于法律之下而不是法律之上。如果有某种势力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人们就不会对法律有敬畏之感。法治也就会遭到破坏。
谁该敬畏法律?在社会中,公民总是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不敢不敬畏法律,西塞罗说,“为了自由,我们只有服从法律。”公民对法律的敬畏乃是“先天”的。他们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来预期自己的行为。而且对于他们而言,对法律的敬畏乃是他们所能争取到的最后合法的保护和屏障的必要条件。
那么,最该对法律有敬畏之心的就应该是掌握公共权力者了。他们是社会权力的掌握者,在没有一定规则的约束下,他们有滥用权力的机会,他们有宣称“老子就是法”的动机。
法治当然应该有工具价值。但是,它的工具价值决不是法治的主要价值。我们的政府官员缺乏的是对规则、制度和法律的敬畏。因为没了敬畏,所以他就可以为所欲为,为非作歹;就可以玩忽职守,漠视生命;就可以对法律进行肆意践踏;就可以视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于不顾。
现在,我们的官员不是敬畏法律和规则,而是敬畏领导和乌纱帽。不是敬畏人的基本权利,而是敬畏党纪政纪处分。
掌握公共权力者不敬畏法律,“无法无天”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公众对法律上的预期不抱有希望。那么,公众对法律也就会有侥幸心理: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节目遭到江苏一影视公司的盗版,面对记者的镜头,盗版者还振振有辞:“谁抓到谁倒霉。”
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如何培养起政府官员对制度、法律的敬畏,将是至为关键的一步。如果掌握公权者不敬畏法律,并进而依法办事,法治的意义也就丧失殆尽了。对法律和制度的敬畏实际上就是对公民权利的敬畏,就是对国家价值的敬畏。
曾有专家指出:我们只有慢慢培养出政府官员对规则、对制度的敬畏,才真正是走向法治社会的第一步。
结合近来特大安全事故不断,而其主要原因是有的政府官员不依法而行的现实,深感此言不虚。
人还是应该有所敬畏的,特别是那些政府官员。(黄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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