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上诉案件,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因不服一审法院“不履行法定监察职责”的判决而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是广州市下岗职工陶启健,他父亲陶国辉为“拖欠的工资”等问题要了20多年的“说法”,现在陶国辉已不在人世了,陶启健接过了打官司的“接力捧”。
父子接力要了20多年“说法”
陶国辉是广州市邮政局的司机,1970年3月14日被市邮政局抓走批斗。陶启健称,自父亲被抓走之日起,市邮政局就再也没向其支付过工资和其他劳动福利。
1979年,陶国辉开始向市委、市纪检会、广州市中院申诉,这些部门都按规定转给了市邮政局处理,市邮政局均以“已与陶国辉解除劳动关系”为由驳回陶的申诉。
1996年8月至1999年8月,陶国辉先后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荔湾区人民法院及广州市中院就其工资、退休金、医疗费的补偿问题申请仲裁及起诉广州市邮政局、广州市劳动局,但均被驳回。
1999年8月29日,陶国辉去世后,陶启健又接过父亲的“接力捧”,继续申诉。
一审赢了劳动厅
2000年6月16日,陶启健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递交书面申请书,请求对广州市邮政局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审查,并解决其父被拖欠的工资、养老退休金、医疗费及有关福利的补偿问题。
同年7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书面答复不予受理,陶启健遂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履行劳动监察法定职责,纠正广州市邮政局的违法行为,并对其父陶国辉的工资和劳保福利等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2001年3月16日,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受理陶的申请并依法进行处理。
省劳动厅:不受理有依据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遂向广州市中院上诉。
在昨日的法庭上,他们提出三点申诉意见:
一是陶国辉1971年已因刑事犯罪被判刑而与广州市邮政局解除了劳动关系,何来待遇补偿;
二是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进行监察立案处理的前提,是必须存在违法行为,但陶反映的是历史事实,不是现实违法行为,要求立案审查无法律依据;
三是处理劳动纠纷是有时效限制的,举报违法行为应在2年之内,而陶提出的是20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故不予受理。
所以,不予受理陶启健的申请是依法做出的决定,并不是不履行法定监察职责,并非是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陶启健则表示,他完全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院将对此案作进一步审理。新快报记者 温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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