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冰,实习生郑婧敏、通讯员任宣)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之一,广泛运用于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和执法活动中。但目前为止,我国和我省还没有专门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律、法规。深圳市率全省之先对司法鉴定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已提交正在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条例》规定设立深圳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和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前者 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司法鉴定工作宏观上的指导、监督、协调;后者由各单位的兼职专家组成,负责就具体案件进行复核鉴定。这种模式的意义在于:将领导、监督机构与直接鉴定机构分开,理顺了关系,明确了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保证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对独立性,最大限度减少外部干预。
《条例》规定,根据需要成立深圳市司法鉴定中心,统一承担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业务及部分社会化司法鉴定服务。《条例》还规定复核鉴定为该市鉴定机构作出的终局鉴定。复核鉴定由当地最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专家,按照公开、严格的法定程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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