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说到,悲痛欲绝的张金亮父母因张新辉的父母不仅不抚慰亡者家人反而否认金亮救人,一怒之下将张新辉及其父母告上法庭。2000年9月5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民事赔偿案。
庭审中,被告方称,事发后,被救者父母也曾跑前跑后帮忙处理死者后事,并送了花圈。在救人过程中,张新辉获救系多名同学共同所为,非张金亮一人之功,他们愿意给原告 5000元以下的补偿,他们坚持认为,这只是道义上的责任,而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方称,种种证据显示,张金亮在救人过程中起了关键作用,不会游泳的张新辉既然有过错,其父母又“不仁不义”,被告方显然应负赔偿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我省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000元至10万元之间,他们考虑到张新辉过失程度较轻,而且考虑到被告方的赔偿能力等,原告索赔的精神损失只是3万元,实在是较低的。
最后,法庭在调解无效情况下,经过评议认为,张金亮为救张新辉溺水身亡应予认定,事发后,被告家人对此事拒不承认有违社会公德,其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精神伤害。被告张新辉作为受益人应对张金亮之死作出适当补偿,遂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新辉的法定代理人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付原告张安子、关其翠丧葬费2000元,死亡抚慰金1.5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今年5月上旬,这起因见义勇为引发的赔偿案执行问题得到解决。(全文完)本报记者 谷武民 通讯员 冯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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