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升平区中山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科员阮某,在任中山街道人武部长期间,于1994年6月至7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擅自以中山街道武装部的名义,向汕头经济特区建新发展公司借款人民币共15万元,并将所借款项以自己的名义借给汕头市飞禽养殖场沈某使用,至今尚有14·7万元无法归还。
处理:阮已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 条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议讨论,报区委同意,决定给予阮某开除党籍处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私分私占财政拨款 自来水站长手乱伸
案情:升平区西片区自来水管理站原站长庄某,于1997年6月以自来水管理站的名义,通过鮀浦财政所向区财政申请拨款。获准后,庄自己填写“收到鮀浦财政所水改补助款10万元”的收据,收款后没有通过自来水管理站的财务入账,而是将这笔款中的25000元占为己有。
处理:庄某将财政拨款私分和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庄某开除党籍处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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