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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警方将调查仿真玩具手枪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01日10:13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连日来本报对市场上销售仿真玩具枪的报道已经引起广东省公安厅的重视,昨日,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副总队长龚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感谢本报为他们提供了这样一个线索,目前广东省公安厅已经责成广州市公安局对本报上月28日报道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查处。

  龚鸣说,早在1986年仿真玩具手枪的问题就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这一年,公
安部、轻工业部、商业部、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联合发文,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仿真玩具手枪。此后,在199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里,对于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去年,公安部还发文指出:仿真玩具枪由于外形酷似真枪,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危害公共安全,应认定为仿真枪,公安机关应对其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处罚。广东省各级公安机关一直以来态度都很明确,从来没有停止过对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枪进行专项打击。从去年5月至现在,广州收缴了各种类型的仿真枪1000多支,汕头清查了300多家仿真枪的生产厂家、样品铺和商店,收缴3500多支仿真枪,处理了3名相关人员。

  对于本报所报道的现象,龚鸣认为有存在的可能,目前,广东省公安厅已经责成广州市公安局对此进行调查核实并查处。龚鸣感谢本报提供线索,同时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踊跃向公安机关提供类似线索,以促进公安机关的工作。

  ■相关法规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第44条规定:“制造和销售仿真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000年5月16日广东省公安厅下发《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玩具仿真枪的通知》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仿枪类玩具,其颜色和形状必须明显区别于真枪,否则一律以非法制造、销售仿真枪论处”。 (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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