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5月31日电】(记者古国真 李纪泽 通讯员任宣)今天上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首次运用“较大市立法权”制定的4部地方性法规在省人大常委会上获得批准。这是我市人大成立10年来首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批地方性法规并获得批准,这意味着困扰深圳多年的特区立法不能覆盖龙岗、宝安两区的“一市两制”的难题得到解决。
深圳市人大向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提交审批的4部地方性法规是:《深圳市制 定法规条例》、《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这4部地方性法规是深圳市人大成立10年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第一次运用较大市立法权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第一批地方性法规。
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授予深圳市立法权后,深圳获得了“授权立法”,也可以称为“特区立法权”,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授权于1992年10月专门制定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依照授权和规定,深圳市自己制定的地方法规只能在特区内实行,而不能覆盖宝安、龙岗等地区,形成了“一市两制”的难题。去年7月1日开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作为特区的深圳又获得了“较大市立法权”,成为一个拥有双重立法权的特殊城市,立法空间更加广阔。“较大市立法权”与“特区立法权”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运用该权力制定的法规可以覆盖全市(包括宝安、龙岗),从而成为真正的全市性法律法规。
在这次获批准的4项法规中,《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引人关注。该条例在全国率先制定了防止外部干预司法鉴定公正的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设立深圳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和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将领导、监督机构与直接鉴定机构分开,理顺了关系,明确了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保证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对独立性,最大限度减少外部干预。
《条例》规定,根据需要成立深圳市司法鉴定中心,统一承担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业务及部分社会化司法鉴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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