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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消防局规定:歌舞厅不能挂灯笼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01日11:23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魏守伦 特约记者文书启 实习生李东生)一个独立的歌舞厅,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平方米;歌舞厅等内不能挂灯笼、塑料花之类的装饰物。这是记者昨日从市公安消防局获悉的。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是市消防局根据《消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订的,该规定从今年5月起实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括歌舞厅、录像厅
、夜总会、卡拉OK(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

  对歌舞厅等的设置,《规定》要求,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型走道的两侧;在其它楼层时,必须符合: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一个独立的歌舞厅等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平方米,小于50平方米时,可以设置一个出口;要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要设置防烟、排烟设施;设有歌舞厅等的地下建筑和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歌舞厅等内部装修要符合规范。走道两侧要采用砖墙分隔至顶;大厅里面、走道上面,严禁悬挂可燃、易燃的装饰物,包括灯笼、塑料花、布条等;歌舞厅等疏散出口不得采用铁闸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楼梯门口内走道不能设置门帘、屏风和装饰物等遮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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