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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次用《消法》判决医患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01日11:25 华西网-华西都市报

  31日,重庆市北碚区法院首次用《消法》,判决了一起令人关注的医患纠纷,据此,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成为山城第一个同类案件的“赔钱者”。据称,此案不仅是重庆的首例,而且在国内也不多见。

  1999年11月29日上午10时许,81岁的方坚志老人在其雇请的周某某陪同下,到北碚老年医疗康复中心(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分院)看病。在进医院大门时,方坚志被外廊与医疗
楼连接处地面约6厘米的落差绊倒,经北碚区中医院检查诊断为“右柯氏骨折、右股骨颈骨折”,老人在该院住院10天后,转到北碚老年医疗康复中心继续治疗,经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发作、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右柯氏骨折、右股骨颈骨折。”住院后第10天,方坚志病情危重并于同年12月20日死亡。前后两次住院,方坚志家人共用去医疗费8390余元。

  方坚志老人死后,其63岁的儿子孔令平找到了院方,欲对其母之死讨个说法。孔向院方提出了两项要求,一是尽快消除医院大门前的安全隐患,二是给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几经协商,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孔令平于2000年5月30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一纸诉状把重庆市九院推上了法庭,索赔医疗费、死亡补偿费、护理费等各种经济损失1.7万余元。

  北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机构不同于一般意义的经营者,医患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同时,在方坚志跌倒的过程中,其陪护人周某某有过错;加之方坚志本身患有多种疾病,而孔令平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母之死是医院医疗护理中的过错造成的。法院遂作出“驳回孔令平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败诉的孔令平不服,于今年1月10日向北碚区法院申请再审,向院方索赔各种经济损失6.3644万元。一时间,包括央视等国内众多媒体纷纷将“镜头”对准了该案,大量的报道见诸报端。

  经再审,北碚区法院认为,北碚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进门处曾有多人被绊倒,存在不安全隐患,重庆市九院有过错。方坚志在此处被绊倒致伤,该院负有主要责任,她的死亡是其陈年老病和因摔伤卧床引起褥疮感染所致,原被告双方均应承担责任。因患者是消费者,而医院是医疗服务者,其医患关系应由《消法》调整,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有误,故依照《民法通则》和《消法》之规定,判决重庆市九院赔偿3.1822万元,其余损失由孔令平自行承担。重庆市九院对判决表示不服,表示将向重庆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碚区法院审判监督庭王连胜庭长称,此案通过适用《消法》解决令人关注的医患纠纷具有积极意义,这对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丁全平记者徐建张元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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