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秦)昨日,本报报道了有人为牟利伪造法院判决书。不想也有人为利益竟冒充单位委托代理人,在别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替”人打官司。这位冒充者的行径被法官识破,此事也被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
去年11月28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陕西永寿制药有限公司诉西安某医药供销公司采供站货款纠纷案。原告在诉状中写明法定代表人为葛有基,委托代理人为陶存 年。在法院发出有关公告期满前几天,依照原告诉状中所写地址向其寄送了开庭传票。今年5月11日,陕西永寿制药有限公司派人持证件和传票到莲湖法院,称其单位根本没有起诉过被告,也没有委托过陶存年做代理起诉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莲湖法院干警调查证实,葛有基是陕西永寿制药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去年8月份已经卸任。且陶存年交给法院的起诉书上所盖公章明显有问题。法院领导决定暂停审理该案,并派人对陶存年进行调查。经查,陶存年系一医药经营人员,并非永寿制药有限公司职工,其伪造了该公司公章和原法定代表人的签名。陶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属无权代理行为。永寿县公安局接到制药公司报案后,已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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