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南通市某银行职工代表张建明,一纸诉状将本行一位副行长告
上了法庭,认为被告在职工不知道的情况下向干部低价售房,侵犯了他作为职工
代表的知情权,副行长应向他赔礼道歉。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公开审
理,但未作宣判。由于此案在我省属首例,引起社会各方关注。
张建明在诉状中称,1998年下半年,被告在本行多数职工不了解的情况下,
将该行在 市繁华地段兴建的商用楼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行里一些处、科、
股级干部。张建明认为,依照《工会法》,他作为该行机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的职工代表,有权知道行里卖房这样的大事,对此,他曾向被告提出质询,然而,
被告却以种种借口隐瞒事实真相,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南京新华律师事务所的丁
小林律师说,知情权的概念通常用于消费,如到商店购物,营业员没有告知产品
质量与价格,就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用在单位领导工作中,概念则较
难认定。如果该行卖幢楼是一种销售活动,不一定非要每个职工都知道,行里的
领导知道的事情,也不可能要让每个职工知道,从民法和相关法律,都不能明确
界定是否剥夺了职工的知情权。如果是行领导以权谋私,则是另外一个概念,职
工可向上级监察部门反映。省总工会有关负责人则对张建明的行为予以支持。他
们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关单
位重大经营管理、福利以及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等事项,职代会要审议,该行卖房
的事,多数职工不知道,就是侵犯了职代会的审议权,职代会的职工代表要审议
这件事,就派生出了知情权,因此,张建明的起诉应该是有法律根据的。(何满
怀 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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