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2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立医院状告北京民主与法制社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审理终结。一审判定,民主与法制社报道的《“百佳医院”纠纷不断……》一文侵犯了省立医院的名誉权,民主与法制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省立医院名誉权损失10万元,并在《民主与法制画报》第一版刊登道歉声明,案件受理费用1510元由民主与法制社负担。
原告在起诉书中诉称,2000年8月29日,被告民主与法制社在其出版的《民主与法制画报》上刊登了《“百佳医院”纠纷不断,院长仍获“五一奖章”———安徽省立医院连年发生医疗事故》的文章,严重失实,使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的损害,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被告辩称,报道是客观、公正、真实的,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原告的起诉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民主与法制社在其出版的《民主与法制画报》上刊登的《“百佳医院”纠纷不断……》一文,明显地从省立医院对立面出发,对省立医院涉及的四起医疗纠纷进行批评报道,并均冠名为“医疗事故”,事实上,文章中提到的四次“医疗纠纷”均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审判决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新闻出版单位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在新闻媒介上发表报道和评论,必须对其内容负责,不应损害他人的名誉。在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国家规定的、唯一有权判断医疗单位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权威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对是否属医疗事故作出确认。民主与法制社清楚其报道的《“百佳医院”纠纷不断……》一文中所提及的四起医疗纠纷已由省、市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但仍以省立医院连年发生医疗事故为题加以评论和报道,基本内容上严重失实,致使社会公众对省立医院的社会评价降低,对省立医院的医疗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省立医院的名誉权,民主与法制社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史亮 任诗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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