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福州六月三日电(程庆展)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招标拍卖,福建省
近日出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并开始施行。
《办法》共有五章四十条,《办法》规定,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
经济适用房用地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由市、县 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
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的招标,拍卖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对计划招标、拍卖的每幅地块,在招标、拍卖之前会同规划、建设
、房产、财政、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方案,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并向同级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备案后,
方可具体组织实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负责招标、拍卖的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招标拍卖无效,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人、竞买人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对主管人
员及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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