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中共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出通报,对该县塔城乡科技副乡长兼塔城乡“天保”所所长和祖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塔城乡科技副乡长职务,追回挪用的“天保”资金及违纪购买的一辆小客车;其他涉案人和宝珍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塔城林工站副站长职务;康忠义、张红星移交巨甸林业局建议给予严肃处理。
和祖明,中共党员,经查实,去年8月,塔城乡天保所在兑付森抚资金给林农时,和祖 明指使、参与造假花名册,巧立名目,擅自改变原合同订立的兑付方式,同和宝珍(塔城林工站副站长)、康忠义(塔城天保所副所长)等人以集体造假花名册方式,套取并截留天保资金83175元,其中,挪用于购车及其他开支37388元;并因其对该乡天保资金监督管理不力、工作失职,致使康忠义、张红星(塔城天保所洛固站站长)等人挪用天保资金36767元。以上两项违纪资金共计119942元。由于县纪委、监察局及时查处,截止目前,已追回违纪资金81751.41元和违纪购买的小客车一辆(原购价2万元),挽回经济损失共计101751.41元。(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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