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中,省建设厅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一些新规定,即实行住宅工程质量缺陷告知制。
该厅在近日制定下发的《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已预售的房屋未经购房者同意,不得变更房屋的设计标准、平面布局、建筑面积,不得降低层高、减少使用面积。规定住宅工程实行质量缺陷告知制:住宅工程存在难以弥补的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 陷,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如实载明,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的机构应记载到竣工验收备案表中;住宅工程的明显外观缺陷应予返工,同一外观缺陷经质量监督机构二次责令返工仍然存在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应予记载;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不能证明某工程部位或某些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设备是合格品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应予以记载;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出售房屋时,应将质量缺陷书面告知购房者。该文同时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并公布竣工验收备案表记载的质量缺陷;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城市规划区内竣工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情况;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城市规划区内竣工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情况;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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