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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04日18:06 深圳商报

  航空公司普遍认为,航班延误原因很复杂,主要是“天灾”,这其中包括乘客看不到的异地气候异常。其次是空中管制,飞机机械、电子故障或其它意外因素,只有极少部分是由于计划调配、查找行李等可能归责航空公司的原因。所以对大部分航班延误,航空公司是无能为力的。由于乘客不了解民航的这种特殊性,片面认为,你机票上印着什么时候起飞就应什么时候起飞,否则就是违约。这实际是有点“蛮不讲理”。

  《民航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又明确规定了延误赔偿责任的排除条款:“承运人如果能够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那么,天气、空中管制、机械故障、电子故障都是免责原因。民航有关运输规定中更指明,因航空公司机务、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的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该按规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可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许多乘客并不太了解这些法规,于是与航空公司、机场的纠纷就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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