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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途遇车祸致残 成功获赔2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04日18:07 钱江晚报

  本报讯 乘客陆金春因乘坐的大客车途中遭遇车祸而致残,向运输公司索赔,法院依据消法对双方进行调解。5月24日,陆金春成功地拿到了28万元赔偿金。这是湖州城郊法院首例依据消法审结的乘客人身损害赔偿案。

  今年41岁的陆金春是湖州市织里镇农民。1998年12月3日下午,他乘坐湖州某运输公司的大客车从苏州返回织里。当大客车开到江苏省吴江境内时,与相对方向的一辆解放牌大货
车发生严重撞车事故。后经交警认定,对方大货车在这起车祸中负主要责任。陆金春在车祸时当场昏迷,脸部血肉模糊,左眼珠掉出。后经医院抢救,保住一命。但到1999年3月,陆金春多次出现抽搐、昏迷等症状,医院诊断为脑挫伤,继发性癫痫,须长期治疗。此后,陆金春又两次上医院动了手术,术后鉴定为4级伤残。

  在陆金春治疗期间,湖州某运输公司为陆金春先后支付了15万余元医疗费,尚有小部分未付。由于自己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而且还需要继续治疗,陆金春与湖州某运输公司就赔偿问题对簿公堂。陆金春认为,依据《合同法》规定,乘客买票上车,就与运输公司有了合同关系,运输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他在途中因车辆事故严重受伤,运输公司应承担责任,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作出赔偿。因此,他要求运输公司赔偿52万元。湖州某运输公司认为,对这起纠纷案的处理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处理。经过法庭辩论后,湖州某运输公司认同了陆金春的说法。

  湖州市城郊法院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都作出了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湖州某运输公司支付陆金春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28万元。(本报通讯员蔚隽 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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