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5月30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阜南县原县委书记殷光立受贿、阜南县原乡镇干部李思功、王友生行贿一案。被告人殷光立、李思功、王友生在一审判决中分别被判十年、三年和一年有期徒刑。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思功为达到从方集镇调回县城工作的目的,于1999年11月2日在阜阳市白金汉宫大酒店附近农行办事处,以被告人殷光立之妻张毅的名字存款18888元 。同年11月5日晨7时许,被告人李思功到殷光立在阜南县人武部的住处,向殷光立提出调回县城工作的要求,并将装有18888元存折和一封信的信封交给被告人殷光立。2000年5月,阜南县人事变动,被告人李思功未被调整,便认为钱送少了,又于6月2日以汇报工作为名,到殷光立在人武部的办公室,将装有8万元人民币的黑色提包放在殷办公室的椅子上,再次提出调回县城工作的要求,并明确提出到县农经委任主任。李思功离开后,即给殷打电话称:我的提包在你办公室的椅子上,送给你,里面是我的一点心意。殷光立打开提包,见里面装的是人民币就将提包收下。2000年8月1日,在被告人殷光立主持的书记办公会议及县委常委会议上,决定任命李思功为阜南县农经委党组书记。
被告人王友生在任阜南县三塔镇党委副书记时,为使自己能够得到提拔重用,于200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到被告人殷光立的办公室,以快过年了,表示一点心意为由,送给殷光立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殷光立于2000年8月1日书记办公会议及县委常委会议上以三塔镇工作干得不错,要出干部为由,决定将被告人王友生调整到阜南县龙王乡任副书记,并作为乡长职务人选。被告人王友生于去年农历八月十五日下午,再次送给殷人民币5000元,以示感谢。案发后,上述赃款被全部追回。
上述事实,经当庭查实的各被告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被追回的存折、赃款及装赃款用的黑色皮包、纸袋等物证所证实,且各被告人供述与相关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殷光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13万余元,且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退还全部赃款,具有约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思功、王友生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非法手段,谋取不确定的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应予依法惩处。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殷光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追缴其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33888元;被告人李思功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友生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00多名群众旁听了审判。(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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