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了7年之久的《反垄断法》今年还是难以出台。争议颇大的问题是由谁来承担反垄断的执法任务。
今年上半年,国家工商总局承诺要向垄断开刀,赢得一片喝彩。不少人以为应由工商局承担反垄断的重任。但专家们有不同看法,认为应另外成立一个更权威的机构来反垄断。记者近日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黄勤南教授。
林:现在我国反垄断任务由谁承担?
黄:我国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机关,现在一部分反垄断任务也是由它来承担的。这是因为我国现在没有统一的《反垄断法》,有关反垄断行为的条款散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中,但两法均未使用“垄断”一词。
林:我国正在酝酿统一的《反垄断法》,你认为谁合适做《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
黄:反垄断是一项非常复杂和艰巨的任务,应该设立一个统一的、权威的,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机构,才能承担起这个任务。另外,反垄断还涉及域外效力问题,如境外有危害我国的垄断行为,可以到国外去执行。如果它的级别不够高,怎么去国外执法?
现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任务由国家工商局内的公平交易局来承担,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不够理想,原因之一就是权威性不够。即使现在国家工商局提高规格,也难以向同级的其他部门执法。
如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反垄断,因为它本身也属行政机关,难免与其他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处理上会受到很多束缚。
林: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有什么不同?
黄:垄断行为有两种。一是经济领域中企业的垄断行为,如操纵市场、协议定价等,这在我国已经出现,有的比较严重;另一种是行政垄断,在我国主要体现为行业垄断,比如铁道、航空、电信、煤气公司等在市场上占据了垄断地位。另外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如不许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等。
林:世界各国反垄断机构一般由谁承担?
黄:就世界范围看,目前确立的反垄断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类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如美国、澳大利亚的司法部。
另一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专门机关,如美国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设立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根据《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贸易的法律》设立的公平贸易委员会。这些国家执行机构的设立,有的直接隶属于国会,有的隶属于内阁总理大臣。而且,法律大都赋予了其强有力的行政权、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
林:制定《反垄断法》有什么意义?
黄:凡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制定了反垄断法,但名称不一,有的叫《反垄断法》,有的叫《反限制竞争法》。
《反垄断法》在世界各国的地位都非常重要,这一点从它的名称上就能看出来,如美国称之为自由经济大宪章,日本称为经济宪法,德国则是经济法中的基本法,亦即经济法中最主要的、最核心的法律。
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有三种。一种叫统一立法模式,把反不正当竞争、反限制竞争、反垄断三个内容放在一个法里;一种是分离式;还有一种是混合式,例如美国。美国的反垄断法是一个叫谢尔曼的参议员在1890年,也就是111年前提出来的,因此也叫谢尔曼法,后来美国又制定了一个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内容都是反垄断的。
点击此处发送手机短信将此条新闻推荐给朋友
订阅手机短信顶级新闻每天得新款手机大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