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记者 彭江 昨4日上午,龙泉驿区法院二楼审判庭内,座无虚席,36位业主正式与交通局对簿公堂。法院对业主状告交通局行政违法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最后表示,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庭审直击
昨日的庭审中,被告方龙泉驿区交管局认为自己不是适格被告。理由是出管办前身系龙泉驿区人民政府于1993年以龙府函字1993108号文件设立,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分局管理。1996年8月13日成立龙泉区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工作领导小组,并改组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与交通局无任何关系。法院组成合议庭后依据有关法规一致裁定交通局是适格被告,庭审得以继续进行。
原被告双方围绕出管办的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经营权,展开激烈的举证和辩论。
原告观点
原告包括陈安智、叶其燕在内的36位业主认为:从1994年4月起,司机以2.5-2.9万元不等的价格从区出管办购买了38辆出租汽车的经营权。当时区出管办出具了发票,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使用期限。在办理手续询问使用期限时,区出管办工作人员告知长期拥有经营权,并且今后不再缴费。在经营中,原告之间通过被告办理异动过户手续时交纳了1450元的手续费,被告也未曾告知原告经营权的使用期限。异动审批表上,也未注明使用期限。但2000年11月28日和2001年3月30日,出管办先后下发《关于补缴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通知》和《关于办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期事宜的通知》,自己的经营权只有5年,而且早在去年8月1日到期,并于今年4月22日,向原告下发《关于确认业主放弃出租汽车经营权延期资格的通知》。剥夺了36原告38辆出租车经营权。
被告说法
被告交通局认为,通知原告经营权2000年8月1日到期,是出管办严格按照1995)95号文件实施的行为。此文件内容早在1996年9月14日和9月20日举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培训班上正式告知原告,不存在侵犯原告的知情权。确认36位业主放弃经营权延期资格,再转租赁给他人,也是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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