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首宗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审结,广东省高级法院以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终审判处香港“新义安”邓群等8名成员有期徒刑8至4年。8名黑社会“大佬”企图以司法独立和法律空隙等翻案,不料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深圳“扎职”落入法网
去年4月初,香港“新义安”426级成员邓群和黄锦辉接受指令,速速为下级49级成员梁建国、麦志雄、汤少廷、钟德军、关俊明、黄社敬等6人“扎职”。由于香港警方盯得紧,两人决定移师到深圳举行。
4月14日傍晚,邓群等人潜入黄锦辉在深圳福田区的住处,一场隆重的升职仪式开始了。邓群掏出六朵“金花”,在黄锦辉和梁建国的保荐人陈佩谦的协助下,为6个49级成员各别上一朵,然后让他们相互紧握红绸带,还用牙签重重地在每人手心戳了一下,以示血为盟。梁建国等人跪下向“大佬”叩拜,跟着邓群宣誓效忠“新义安”。最后“新仔”少不了要孝敬“大佬”红包,邓群和黄锦辉笑纳后,告诉这些“新仔”升职后的新代号。
“扎职”迅速收场,一群人转移到附近酒楼大肆庆贺。另一位“大佬”(49级成员)苏良带早已在包房等候,他和邓群、黄锦辉训示这些“新仔”:以后有事自己搞掂,不要事事麻烦“大佬”;要按规矩做事,不要乱来。酒足饭饱,众人正欲离去,公安干警如神兵天降,把这群“新义安”“大佬”擒个正着。他们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谁料公安机关早已掌握线索展开调查,对整个“扎职”过程了如指掌。
香港法律定性为“黑”
案发后,深圳与香港两地警方进行了沟通。香港O记(即香港警处处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提供资料证实,香港“新义安”是目前非常活跃的黑社会组织,源于1886年成立的万安三合会,是香港主要的潮州人会社。其成员分为四级;第一级489,第二级438,第三级426(以及415、432),第四级49。
去年9月,深圳市中级法院以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分别判处邓群等8名香港“新义安”成员8至5年有期徒刑。8人均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作无罪抗辩。理由是:一、内地法律与香港法律对黑社会组织定义不一,不能依据香港法律认定“新义安”是黑社会组织;二、“扎职”是调整组织成员职位行为,并非发展新成员,不应定为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省高院审理认为,《刑法》规定的境外黑社会组织,是指由境外法律认定的黑社会组织,故为了不侵犯香港的司法主权,才不以内地法律界定“新义安”在香港是否黑社会。按照香港有关法律,足以确认“新义安”是香港黑社会组织。
定罪有高法解释为据
是否法律未有明确界定就不能定罪呢?并非如此。广东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是基于合理的法律理解而作出的。由于黑社会活动对社会危害严重,一旦组织或活动都是犯罪,追寻立法的根本目的,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应包括入境进行内部调整的行为。
并且,该案去年12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了更明确的界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一审的法律理解与此司法解释并不相悖。这样,邓群等8名香港“新义安”“大佬”构成犯罪就是确定无疑的了。(记者赖颢宁)
点击此处发送手机短信将此条新闻推荐给朋友
订阅手机短信顶级新闻每天得新款手机大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