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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兆”侵权“诺亚” 法院一审判老板两年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05日16:26 齐鲁晚报

  本报阳谷6月4日讯(记者 孟秀玲)因假冒“诺亚”口杯专利,今天,被告人李树增被阳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仿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河北霸州怡兆玻璃工艺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专利许可,在技术方案和外形结构上模仿专利产品“诺亚”口杯,生产“怡兆”口杯并大量销售,非法经营额达70多万元,非法所得2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山东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职工卢恩光从1995年12月起先后就其“双层艺术玻璃容器”等三项发明专利设计申请并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现仍在有效保护期内。而被告李树增1998年初成立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并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其生产的“怡兆”牌双层玻璃水杯,侵犯了“诺亚”牌双层艺术玻璃口杯的杯体和杯盖的专利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构成假冒专利罪。被告人虽有专利,但其所生产的产品落入了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犯假冒专利罪,判处罚金30万人民币;被告人李树增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此判决结果,被告人辩护律师不服,准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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