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张敬 通讯员张宁 王秀汉 李金彪】由本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被告人郭某,日前已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
该案涉案人员共11人,涉案罪名有盗窃罪、销售赃物罪、收购赃物罪、转移赃物罪四种犯罪行为。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在进一步查证核实的基础上,对各被告人分别以盗窃罪、销 售赃物罪、收购赃物罪、转移赃物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郭某,22岁,静海县梁头镇人。以郭某为主的各被告人多次参与共同盗窃,从2000年5月至12月先后窜至府君庙乡、城关乡、静海镇、王口镇、独流镇等地作案多起,并流窜外地作案一起。分别以撬锁盗窃各类摩托车、入户盗窃现金和贵重物品为手段,共盗窃各类摩托车16辆,价值近6万元;入户盗窃现金、各类贵重物品70余起,价值近4万元;总价值近10万元。在涉案人员中,有的贪图便宜收购赃物;有的讲哥们义气帮助销售赃物,为犯罪分子大开方便之门,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郭某的父亲在得知其子藏于家中的彩电、摩托车系盗窃所得赃物后,为掩盖罪行转移他处,企图减轻其子的犯罪事实,故构成转移赃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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