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乌鲁木齐3位公民状告3家星级酒店,案由很新鲜:3家星极酒店悬挂国旗违反了国旗法,没按规定把国旗置于首位或中心位置。不过,更稀奇的是法院的裁定:“本院认为……国旗的升挂和使用,依法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督、管理,本案三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于是,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驳回3人的起诉。
细读法院的裁定,大有法院嫌此3人多管闲事之感。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有资格当原告,法院根据这一条,认为3位公民没有资格起诉,显然认为国旗与他们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这就有点怪了:酒店不按法律规定悬挂国旗是事实,法院裁定又似乎有依有据,而3公民维护国旗法更没有错。官司打不下去了。问题出在哪里?
或许3位公民应该先向政府举报,由政府进行处理。如果政府不履行职责,他们再告政府“不作为”。但是事情又没有这么简单。问题在于,国旗与普通公民到底有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政府看不到、管不了的地方,普通公民有没有资格去管?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但国家不是抽象的,它由一个个民众的个体所组成,按现代民主国家来理解,国家的主人是该国公民,而不仅仅是政府。因此,国旗与任何一名公民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另一方面,中国有句古语,“民不举,官不纠”,指的就是一些够不上刑事犯罪、不能由公诉机关起诉的违法事件,也就是民事案件。政府的能力,常常被国人夸大了的。现在,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把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交给民间组织或老百姓自己去管。类似悬挂国旗违反国旗法这样的事,在某些政府官员眼里,被视为“区区小事”。可以想象,如果3位公民先向政府举报,可能如石沉大海,得不到回应,起不了作用。告到法院,起码按法律程序得把被告传来问一问,违反法律规定者自知理亏,自然有所收敛或改正。乌鲁木齐3家星级酒店在被起诉后马上有所行动,就是明证。
这场“国旗官司”可能还会打下去。不管结果如何,它都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那些不完全关乎某个个人利益但又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事,究竟该由谁管,究竟谁能管好?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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