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可英、通讯员任慧娟)昨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经济犯罪宣判处理大会,依法对犯有走私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22名犯罪分子进行一审公开审判。原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三灶管理区区长陈炳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法院查明,1997年至1998年间,陈炳华(现年49岁,云浮市人)利用职务之便,为帮 助珠海市西区贵珠公司,多次批准珠海经济特区金海滩发展总公司为贵珠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和信用证担保,陈从中收受了贵珠公司总经理陈某的贿赂款6万元、港币2万元;1998年6月,陈炳华擅自决定要求珠海机场电厂有限公司借款495万元给珠海市骏涛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工商注册验资资金,陈从中收受了该公司梁某的贿赂10万元。陈炳华共计收受贿赂18万元,港币2万元,于去年4月29日被逮捕。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炳华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另悉,被宣判的22名犯罪分子中,钟伟良(韶关市人)等10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1年至15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对梁有好(斗门县人)等10名罪犯因走私罪,被法院判处15年或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点击此处发送手机短信将此条新闻推荐给朋友
订阅手机短信顶级新闻每天得新款手机大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