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潘剑凯) 为规范药品购销活动,遏制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和患者的药品费用负担,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并于6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指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或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采购,也可以委托药品招标代理 机构开展招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医疗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招标和评标具体活动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组织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或有营私舞弊、销售假劣药品等非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招标采购药品。招标单位不得压低中标价格或者另行向中标企业收取中标价格以外的返利、赞助等各种名目的价外款项,不得减少合同数量或者向未中标企业购入中标药品。
该《办法》还特别指出,要及时调整药品零售价格,让利于患者。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办法核定并公布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国家和省统一调整零售价格时,如各市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格高于调整后的零售价格的,按调整后的零售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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