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电】(通讯员钟洁 记者李纪泽 古国真)广东省第一部系统的水价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近日出台。该办法明确规定“水损计入水价后不得收水表底度水费,收水费不得价外又收费”。
水价取决于社会平均成本
该办法强调,城市供水逐步以社会平均成本定价,各地要做好定价成本及费用的考核控制。与供水无关的企业资产,应从供水资产中剥离,不得计入供水成本和计算供水利润。该办法还对公众特别有意见的自来水公司的员工工资福利作了规定,要求工资费用以企业合理定员和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国有(或相同经济成分)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来计算。省物价局一官员私下透露:按社会平均成本定价,广东不少城市的水价还会上提。
而对于供水企业以往以增容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形成的资产,该办法规定,不得计入利润,而只能用于供水的再投资,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水价不是大杂烩
以往许多供水企业除了收水费还收增容费、管网建设费、用水保证金等。其中多项都是属乱收费。还有的城市像收煤气费一样收取水表底度水费,即不管用户有没有用,每个月至少要交4~8吨水费。用户对此很有意见。
此次出台的新办法明确规定,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抄表到户和按量计收。抄表到户改造奖金由企业自筹,也可以适当计入水价,增加的管理、维修、更换等费用和合理水损及时计入价格。合理水损计入价格后,各城市不再收取水表底度水费。
另外,供水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保证金或强制用户在银行存款划拨水费。用户水表的维修、更换以及技监部门对贸易结算水表的强制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支付,不得向用户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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