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郊区农村发生一起强奸案件。一天,犯罪嫌疑人吴某见邻居王某9岁的小女儿在路边玩耍,便上前以糖果等物进行引诱,将小女孩奸淫。案发后,由于法律意识淡漠,被害人之父王某找到村委会解决此事。村领导遂将犯罪嫌疑人吴某、被害人之父王某以及见证人召集到一起,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犯罪嫌疑人吴某给付被害人5000元钱,作为损害补偿费;2、两家从此不再发生纠葛。然后双方在协议书上各自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一个月后,由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给被害人5000元损失赔偿费,被害人之父找到村委会要求解决 ,村委会以该事已处理完毕,犯罪嫌疑人吴某已在村民大会上做了检讨为由不再过问此事。为此,被害人之父给“148”法律服务专线打电话,询问此事该如何解决。
该案属于强奸案件,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以强奸罪从重论处。强奸罪作为公诉案件,只能由国家行使刑罚权,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处理这类案件,村委会的决定和达成的协议无效。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该案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因此,被害人之父应当首先到公安机关控告,而不是到法院控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后,被害人之父可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李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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